10月25日,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“公司发出入职通知书后又取消录用”的案例,以案说法。
王先生在收到某公司发出的入职通知书后,和原单位办理了离职手续。但在按照入职通知书要求的时间报到时,对方却以“背景调查未通过”等为由拒绝办理入职。王先生遂起诉该公司,要求赔偿损失4万余元。法院经审理认为,用人单位发出录用通知后,无正当理由取消录用,有悖诚信原则,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,综合王先生的离职时间和薪资标准,判决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万余元。
案情
公司发出入职通知书后又拒绝办理入职
王先生诉称,2023年4月,他收到某公司人事部门发出的《入职通知书》,要求当月入职。入职报到时需携带“原公司离职证明或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”等材料,并要求王先生于入职前回复邮件明确接受录用通知,以便提前安排后续工作。
王先生在当日以电子邮件形式答复该公司,将按照约定入职,并联系该公司的人事,表示已回复入职邮件,确认可以按时入职。但在王先生与原单位办理离职的当天,上述公司的人事部门却告知王先生,因其“背调”未通过,需延迟入职,之后王先生多次和公司沟通入职事宜,告知自己的社保即将断缴,公司最终于5月告知王先生不能入职,王先生询问原因,对方未作明确答复。与公司沟通未果后,王先生以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为由诉至法院,要求公司赔偿损失4万余元。
该公司认可《入职通知书》的真实性,但辩称因未收到王先生的回复,应视为王先生拒绝入职;当时联系王先生的人事已经离职,无法核实聊天记录的真实性,故认为双方的合同未成立,公司无需支付王先生工资并补缴社保,也无需赔偿损失。
法院
该公司有悖诚信原则 酌定赔偿3万余元
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《入职通知书》上载有邮箱地址,王先生回复的邮箱应为该通知书载明的邮箱,故在公司已认可《入职通知书》的真实性以及人事曾为其员工的情况下,否认王先生发送邮件真实性与人事的微信记录真实性的诉讼行为,缺乏合理解释及必要的证据支持,故对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。
该用人单位发出录用通知后,无正当理由取消录用,有悖诚信原则,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。最终,法院综合王先生的离职时间和薪资标准,酌定公司向王先生赔偿经济损失3万余元。
[法官提示]
应及时留存聊天记录、《入职通知书》等证据
法官提及,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道德准则,也是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。民法典第七条规定,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,应当遵循诚信原则,恪守承诺。民事主体如有违诚信,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,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,造成对方损失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:(一)假借订立合同,恶意进行磋商;(二)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;(三)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。
上述案件中,王先生按《入职通知书》要求回复了确认邮件,并应报到要求与原单位加急办理了离职手续,公司应及时为王先生办理入职手续,但公司以“背调未通过”为由拒绝其入职且未说明具体原因,使王先生对入职(签订书面劳动合同)的合理期待落空,损害了王先生的信赖利益,公司的行为属于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,应当依法承担缔约过失责任,赔偿王先生在此过程中的合理信赖利益损失。
法官提醒,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,双方均应当谨慎且遵守诚信原则。对于用人单位而言,应尽量在发送录用通知前完成背调等审查工作,保护劳动者的合理信赖,亦避免因发放录用通知后拒不录用被追究民事责任。
对劳动者来说,应及时留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聊天记录、《入职通知书》等证据,虽然劳动者因尚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无法申请劳动仲裁,但可通过追究用人单位的缔约过失责任维护自身的正当利益。在证明损失方面,劳动者应当提交证明薪资标准及其他损失的相关证据,以此主张合理损失。
新京报记者 吴淋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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